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
設立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的批復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市網信辦、市金融局:
《市網信辦關于報請批復設立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的請示》(津網信辦報〔2021〕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要組織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做好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設立有關工作,組織申請人依法辦理企業登記。
二、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三、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及《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權益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規〔2021〕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規經營,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切實加強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和數據安全保護,防止數據竊取、數據濫用、數據誤用,確保數據交易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四、市金融局要會同市網信辦、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強化對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的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組織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制定完善風險處置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督促抓好落實,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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